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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單禁沒字第 165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165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邱宇呈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1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武士刀壹把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邱宇呈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37542號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該案查扣之武士刀1把,經鑑定認符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列管之刀械,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之刀械,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非法持有刀械犯嫌為警查獲,所扣得武士刀1把,經

送鑑定結果,認符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列管之刀械,此有基隆市警察局民國114年4月14日基警保字第1140063925A號函及所附鑑驗小組紀錄表在卷可查(見114年度偵字第37542號卷第175至181頁),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訛。

㈡而被告非法持有刀械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以114年度偵字第37542號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有各該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佐。是以,聲請人就此部分聲請本院單獨宣告沒收,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堯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羽恩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裁判日期:2026-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