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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單禁沒字第 166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166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皓暐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偵字第2349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1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皓暐涉嫌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2349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所查扣之菸彈1顆,經送檢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正丙帕酯之成分,此有附表所示之檢驗報告附卷可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自應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

度毒偵字第2349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附卷可憑。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檢出依托咪酯、正丙帕酯之毒品成

分,此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紙(見偵卷第135頁)在卷可稽。本院核對卷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及刑案現場照片(見偵卷第69頁、第73頁、第77至79頁)後,認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毀,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至因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既已滅失不存在,即無宣告沒收銷燬之必要,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施敦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智嫻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成分 備註 1 ①電子菸菸彈1個 (驗前毛重4.54公克) 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正丙帕酯 ①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114年度偵字第23497號卷第135頁) ②毒品編號:D114偵-0256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裁判日期:2026-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