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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單禁沒字第 169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169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不詳上列聲請人因不詳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1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非制式手槍壹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不詳被告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簽結在案,惟扣案之非制式手槍1支,核屬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所列之槍砲、彈藥(所指槍砲、彈藥,包括其主要組成零件),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5條亦有明定。

三、扣案之非制式手槍1支,經鑑定後認具殺傷力,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4月刑理字第1146039045號鑑定書在卷可稽,核屬違禁物。本院核對卷附簽呈、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鑑定書後,認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羅文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毓翎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裁判日期:2026-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