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184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志傳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5年度聲沒字第1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編號5、6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志傳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5年度戒毒偵字第16號、第17號、第18號、第19號、第2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經送驗鑑定後,檢出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毒品成分,屬違禁物;扣案如附表編號5至6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且供其施用第一級毒品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3項分別定有明文。
另毒品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得諭知沒收並銷燬之者,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固不及於毒品之外包裝;惟若外包裝與沾附其上之毒品無法析離,自應將外包裝併該毒品諭知沒收並銷燬之(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476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5年度戒毒偵字第16號、第17號、第18號、第19號、第2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又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經送驗鑑定後,檢出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毒品成分,此有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鑑定書附卷可佐,足見前開扣案物分別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列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誤。是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於法即無不合。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而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視同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用罄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又如附表編號5、6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供施用毒品所用之物,為其所供認,是揆諸上揭規定,爰均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高世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渝君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數量 重量 鑑驗結果 鑑定書 1 海洛因 1包 淨重0.5028公克 一、鑑定方法:氣相層析質譜儀法。 二、鑑定結果: 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10月2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2 安非他命 1包 淨重0.1861公克 一、鑑定方法:氣相層析質譜儀法。 二、鑑定結果: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3 安非他命 1包 淨重0.216公克 一、鑑定方法: ㈠氣相層析質譜儀法。 ㈡全圖譜掃描法。 二、鑑定結果: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 4 海洛因 1包 淨重1.98公克 一、鑑定方法: ㈠化學呈色法。 ㈡氣相層析質譜儀法。 二、鑑定結果: 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4年1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933020號鑑定書 5 針筒 2支 6 吸食器 1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