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185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劉淑珍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5年度聲沒字第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淑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06年2月23日以105年度毒偵字第3874、4037、511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經送鑑後確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再按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復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劉淑珍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經本院以105年度毒聲字第100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執行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業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5年度毒偵字第3874、4037、511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透明晶體1包,經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物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係屬違禁物無訛,揆諸前揭規定,應予宣告沒收銷燬之,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上開違禁物,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只,以目前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內仍會殘留微量毒品,可認與甲基安非他命無法析離,應一併沒收銷燬。至該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品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瓊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附表扣案物 數量 成 分 備 註 扣案編號2之白色透明結晶 1包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114年10月8日北榮毒鑑字第AI97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