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19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偉淵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20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二、經查,被告黃偉淵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20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扣案被告所有如附表所示之物為第二級毒品,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盛裝前開毒品之包裝袋,因難將袋內所殘留微量毒品完全析離,應與所盛裝之毒品併同沒收銷燬。至於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涂偉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宣蓉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附表:
編號 物 品 數量 備註 1 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 1包 驗前毛重0.4813公克,淨重0.2955公克,驗餘淨重0.2905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