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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單禁沒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1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鄒智然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13年度偵緝字第416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執聲字第39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非制式手槍壹支、附表編號2所示未試射制式子彈貳顆、編號3所示未試射非制式子彈捌顆,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鄒智然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緝字第4164號案件提起公訴,復因被告死亡,本院以114年度審訴字第173號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1所示之槍之1支、編號2、3所示之子彈(扣除分別已經試射支制式子彈1顆及非制式子彈4顆)、編號4所示之子彈,均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所列之槍砲、彈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5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緝字第4164號案件提起公訴,復因被告死亡,本院以114年度審訴字第173號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而於114年10月1日確定等情,有該起訴書、判決書、法院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堪以認定。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往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

後,鑑定結果如附表鑑定結果欄所示,有如附表所示之鑑定報告在卷可稽,是扣案如附表所示編號1所示之非制式手槍1支、附表編號2所示未試射制式子彈2顆(另經試射之制式子彈1顆已不具殺傷力,現非屬違禁物)、編號3所示未試射非制式子彈8顆(另經試射之非制式子彈4顆已不具殺傷力,現非屬違禁物),均屬違禁物無訛,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是聲請人就此部分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㈢至編號4所示之非制式子彈1顆業經試射,而已不具殺傷力,

現非屬違禁物,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呂峻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亭之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鑑定報告 鑑定結果 備註 1 非制式手槍1枝 (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含3個彈匣)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5月14日刑理字第1136044266號鑑定書暨影像11張(見113年度偵字第29574號卷第39至42頁) 認係非制式手槍,由仿手槍外型製造之槍枝,組裝已貫通之金屬槍管而成,欠缺擊錘,無法供擊發子彈使用,認不具殺傷力。另前揭槍枝認分係由已貫通之金屬槍管(可供組成具殺傷力槍枝使用)、金屬滑套、金屬槍身、金屬彈匣、金屬復進簧、金屬復進簧桿等零件組合而成。(如影像1~5) 2 制式子彈2顆 送驗子彈3顆,研判均係口徑9×19mm制式子彈,採樣1顆試射,可擊發,認具殺傷力。(如影像6~7) 未試射 制式子彈1顆 已試射 3 非制式子彈8顆 送驗子彈12顆,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口徑9mm制式空包彈組合直徑約8.9mm金屬彈頭而成,採樣4顆試射,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如影像8~9) 未試射 非制式子彈4顆 已試射 4 非制式子彈1顆 送驗子彈1顆,認係非制式子彈,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約8.9mm金屬彈頭而成,經試射,雖可擊發,惟發射動能不足,認不具殺傷力。(如影像10~11) 已試射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裁判日期:2026-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