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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單禁沒字第 113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單禁沒字第113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許進福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5年度聲沒字第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進福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2374號簽結在案。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確認含有如附表所示毒品成分,係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所犯上開施用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罪嫌,經檢察官

認應適用同一觀察、勒戒程序,應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4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141等號案件之不起訴處分效力所及,而予以簽結在案,有民國114年8月28日檢察官簽呈在卷可稽(毒偵卷第235至236頁),而上開案件中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別含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第一、二級毒品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4年4月29日鑑定書、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在卷可憑(毒偵卷第181頁、第201至203頁),應屬違禁物無訛,是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上開第一、二級毒品,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又扣案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物,亦同時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

甲基卡西酮成分,雖依法原應依行政沒入銷燬之程序處理,惟此部分因與前揭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混合而無從析離,是均應連同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併沒收銷燬;另包裝如附表所示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至於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鑑析用罄,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 毒品成分 鑑定書 1 米黃色粉末2包 檢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合計淨重0.73公克,驗餘淨重0.72公克。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4年4月29日調科壹字第11423909990號鑑定書 2 米白色粉末1包 檢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0.94公克,驗餘淨重0.94公克 3 白色結晶體2包 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聲請書誤載為安非他命,應予更正)成分,驗餘總淨重12.996公克 台灣尖端先進生計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編號A9085) 4 紅棕色粉末1包 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聲請書誤載為安非他命,應予更正)、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驗餘淨重0.142公克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裁判日期:2026-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