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114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夏智瑋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少連偵字第5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二、經查,被告夏智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少連偵字第5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含有第二級毒品成分,依卷內事證所示,偵查機關查無該毒品之持有人,即無從開啟主體程序進行追訴,故檢察官透過客體程序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裁定係透過客體程序對物所為處分,列名被告僅係用以特定沒收之客體,非作為本裁定之相對人,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涂偉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宣蓉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附表:
編號 物 品 數量 備註 1 電子菸菸彈 1個 檢出依託咪酯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