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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單禁沒字第 116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116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廖紋賜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13年度軍偵字第9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武士刀貳把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廖紋賜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軍偵字第96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又該案查扣之武士刀2把,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列管第4條第1項第3款所列之刀械,係違禁物,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111年2月25日桃警保字第1110013698號函及刀械鑑驗工作紀錄相片1份在卷可佐,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所稱刀械,係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該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所列之各式刀械,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條亦設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因嫌疑不足,經桃園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軍偵字第96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見本院卷)在卷可佐。而扣案之武士刀2把,經鑑驗後為單刃開鋒之情形,符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刀械圖例及其要件,而屬管制刀械等情,此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111年2月25日桃警保字第1110013698號函及檢附之刀械鑑驗工作紀錄相片1份在卷可佐(見偵卷第23至31頁),堪認扣案之武士刀2把確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之刀械,核屬違禁物無訛。從而,聲請人單獨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施敦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智嫻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裁判日期:2026-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