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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單禁沒字第 128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128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燕珊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6年度毒偵緝字第404號、第405號、第406號、第40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聲沒字第4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燕珊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緝字第404號、第405號、第406號、第40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等案件所查扣如附表所示毒品,經送檢驗,分別檢出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均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沒收銷燬。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燕珊前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聲請後經本院以106年度毒聲字第137號裁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6年度毒抗字第129號裁定駁回被告之抗告確定,嗣被告入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附設勒戒所執行觀察、勒戒,嗣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6年7月14日釋放出所,並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緝字第404號、第405號、第406號、第40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而被告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為警查獲扣案之毒品、含有毒品之殘渣袋,經檢出均含有海洛因或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附表所示鑑定報告可憑,足認附表所示扣案物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係違禁物無訛,又盛裝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物,因與殘留其上之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無法析離,故應一併視為毒品,而應與所盛裝之毒品併予沒收銷燬。綜上,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華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佑嘉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扣押時間、地點 (扣押物品目錄表出處) 鑑定報告 1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5包 105年6月27日下午2時20分許、桃園市○○區○○街0號前(105年度偵字第14959號卷第34至37頁)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5年7月28日調科壹字第10523015270號鑑定書(105年度偵字第14959號卷第111頁): 鑑定結果:送驗粉末檢品5包經檢驗均含第一級第6項毒品海洛因成分,合計淨重1.88公克(驗餘淨重1.75公克,空包裝總重1.20公克),純度62.21%,純質淨重1.17公克。 2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殘渣袋2個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5年7月19日報告編號UL/2016/0000000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05年度偵字第14959號卷第110頁): 鑑定結果:海洛因陽性。 3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香菸2支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5年7月19日報告編號UL/2016/0000000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05年度偵字第14959號卷第109頁): 鑑定結果:海洛因陽性。 4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 106年2月4日下午5時40分許、桃園市○○區○○路000巷00弄000號(106年度毒偵字第870號卷第12至14頁)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6年4月27日調科壹字第10623008620號鑑定書(106年度毒偵字第870號卷第50頁): 鑑定結果: 一、送驗米黃色粉末檢品1包經檢驗含第一級第6項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0.40公克(驗餘淨重0.38公克,空包裝重0.18公克)。 二、送驗白色粉末檢品1罐經檢驗含微量第一級第6項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6.09公克(驗餘淨重5.74公克,空包裝重72.75公克)。 5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罐 6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9包 105年12月21日晚間8時40分許、桃園市○○區○○街00巷0號前(106年度毒偵字第234號卷第15至17頁)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6年4月10日調科壹字第10623007120號鑑定書(106年度毒偵字第234號卷第46頁): 鑑定結果: 一、送驗米白色粉末檢品7包經檢驗均含第一級第6項毒品海洛因成分,合計淨重2.75公克(驗餘淨重2.72公克,空包裝重1.47公克),純度26.89%,純質淨重0.74公克。 二、送驗碎塊狀檢品1包經檢驗含第一級第6項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3.60公克(驗餘淨重3.57公克,空包裝重0.23公克),純度74.28%,純質淨重2.67公克。 三、送驗白色粉末檢品1包機檢驗含微量第一級第6項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10.59公克(驗餘淨重10.50公克,空包裝重0.27公克)。 7 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4包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6年2月14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06年度毒偵字第234號卷第37頁): 鑑定結果: 淡黃色透明結晶4袋,實稱毛重13.0120公克,淨重11.8360公克,取樣0.1367公克,餘重11.6993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裁判日期:2026-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