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單禁沒字第 132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132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曾慶銘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5年度聲沒字第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曾慶銘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以114年度偵字第3002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海洛因2包,經送驗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則設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所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因其於113年2月16日死亡,而經桃園地檢署以114年度偵字第30023號為不起訴處分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卷查明屬實。而扣案海洛因2包,經送驗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0.22公克、包裝重:0.21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在卷可稽(見偵30023卷第55頁),自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又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難以與沾附之毒品成分完全析離,且無析離必要與實益,應整體視同第一級毒品,依前開規定,一併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耗損之第一級毒品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諭知沒收銷燬。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就扣案海洛因2包沒收銷燬,於法應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高世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渝君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裁判日期:2026-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