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26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鍾明軒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14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含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之菸彈壹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扣案之菸彈1個,經檢出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4年8月21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在卷可稽。本院核對卷附扣押物品清單、簽呈、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後,認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毀,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又盛裝上開毒品之菸彈殼,因與殘留其上之毒品難以析離,應一併整體視為毒品,而與所盛裝之毒品併予沒收銷燬。至因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既已滅失不存在,即無宣告沒收銷燬之必要,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羅文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晴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