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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單禁沒字第 268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268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詹雪蘭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5年度聲沒字第1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詹雪蘭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3696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該案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符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列管之刀械,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所稱刀械,係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該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所列之各式刀械,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第6條亦著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偵查後

,認其犯罪嫌疑不足,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36963號為不起訴處分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㈡該案查扣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手指虎刀1把,經鑑驗為金屬製

成,中有四孔套入使用;附表編號2所示之長匕首1把,經鑑驗其刀刃長約21公分、刀柄長約16公分,雙刃開鋒且對稱,均符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刀械圖例及其要件等情,有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桃園市政府警察局114年2月19日桃警保字第1140020297號函及檢附之刀械鑑驗工作紀錄相片等在卷足憑,堪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之刀械,核屬違禁物無訛。從而,聲請人單獨聲請宣告沒收,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韋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彩瑜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附表:

編號 項目 數量 說明 備註 1 手指虎刀 1把 金屬製成,中有四孔套入使用 扣案物編號9 2 長匕首1把 1把 刀刃長約21公分、刀柄長約16公分,雙刃開鋒且對稱 扣案物編號10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裁判日期:2026-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