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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單禁沒字第 204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204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尤健安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1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所涉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2370號為緩起訴之處分確定在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檢出第二級毒品成分,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第3項亦分別定有明文。另得諭知沒收並銷燬之者,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固不及於毒品之外包裝,惟若外包裝與沾附之毒品無法析離,自應將外包裝併該毒品諭知沒收並銷燬(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

年度毒偵字第2370號為緩起訴之處分確定在案等節,此有該緩起訴之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堪以認定。

㈡扣案附表所示之物,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附表「備

註」欄所示鑑定書附卷足憑,是該扣案物核屬第二級毒品,聲請人聲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自應准許。上開毒品之包裝,因與毒品無從析離,應認屬毒品之一部分,併予沒收銷燬。至於鑑驗所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即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宇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儷評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白色透明結晶 1包 ①台灣尖端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5月14日報告編號A2972號鑑定書。 ②委驗單位毒品編號:DE000-0000號。 ③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裁判日期:2026-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