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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單禁沒字第 206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206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楊璟泓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2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如附表編號2、7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璟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前經聲請人以114年度毒偵字第214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所查扣之如附表所示之毒品,經送檢驗,分別檢出如附表所示之成分,均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楊璟泓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

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4年12月22日釋放,並由聲請人以114年度毒偵字第214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核閱全卷無訛。

㈡本件所扣案之附表編號2所示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經送檢驗

,檢出含有依托咪酯成分,附表編號7所示銀底包裝(內含液體)12包,經送檢驗,抽樣檢出含有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附表編號2、7所示鑑定書在卷可稽,足認扣案之附表編號2、7所示之物,均為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訛,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與殘留其上之毒品無法析離,故應一併視為毒品,而應與所盛裝之毒品併予沒收銷燬。從而,聲請人此部分聲請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至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㈢至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如附表編號1、3至6、8所示之物部分

,附表編號1、3至6、8所示之物,雖經送驗結果檢出分別含有附表編號1、3至6、8所示之毒品成分,確係違禁物無訛,有附表編號1、3至6、8所示之鑑定書在卷可稽。惟上開扣案物查獲地點尚有租客劉國祥、宋智銘、劉哲誥、劉凱威、吳家銘、林貞伶居住於該址,且上開毒品係在該址不同房間、客廳等空間所查獲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述明確(見毒偵卷第24頁),並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佐(見毒偵卷第49至61頁),且被告於偵查中既已稱:被警方查獲的物品,只有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2搖頭丸12包、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4愷他命1包、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1、14、20至23之分裝量杯、手機、依托咪酯菸油及分裝瓶、分裝尖嘴是我的,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3之磅秤是前房客留下來的等語(見毒偵卷第229至231頁),要難遽認本件附表編號1、3至6、8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或與被告本案施用毒品之犯罪相關。是以,上開毒品與被告本件犯行無關,不應對被告諭知沒收銷燬。聲請人就上開毒品,對被告聲請沒收銷燬,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1項、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佳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沈亭妘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與數量 重量 鑑定結果 證據 1 白色透明結晶20包(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7) 驗前總毛重13.76公克,驗前總淨重12.647公克,驗餘總毛重13.759公克 抽樣檢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4年4月21日出具之第A9090號毒品證物檢驗報告(見毒偵卷第251頁) 2 白色透明結晶1包(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4) 驗前總毛重2.71公克,驗前總淨重2.264公克,驗餘總毛重2.705公克 檢出含有依托咪酯成分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4年4月21日出具之第A9090號毒品證物檢驗報告(見毒偵卷第251頁) 3 電子菸菸彈5個(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 驗前總毛重18.56公克 抽樣檢出含有依托咪酯成分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4年4月21日出具之第A9090號毒品證物檢驗報告(見毒偵卷第251頁) 4 電子菸菸彈2個(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0) 驗前總毛重10.76公克 抽樣檢出含有依托咪酯、美托咪酯成分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4年4月21日出具之第A9090號毒品證物檢驗報告(見毒偵卷第251至253頁) 5 電子菸菸彈6顆(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4) 驗前總毛重40.96公克 抽樣檢出含有依托咪酯成分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4年4月21日出具之第A9090號毒品證物檢驗報告(見毒偵卷第253頁) 6 透明液體4瓶(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 驗前總毛重50.6公克 抽樣檢出含有依托咪酯成分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4年4月21日出具之第A9093號毒品證物檢驗報告(見毒偵卷第257頁) 7 銀底包裝(內含液體)12包(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2) 驗前總毛重151.86公克 抽樣檢出含有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4年4月21日出具之第A9093號毒品證物檢驗報告(見毒偵卷第257頁) 8 殘渣袋1個(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5) 無 檢出含有海洛因成分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4年4月21日出具之第A9090號毒品證物檢驗報告(見毒偵卷第251頁)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裁判日期:2026-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