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210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賴米王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2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銷燬;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之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檢出如附表編號1所示毒品成分,而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供其施用毒品犯行所用之物,經核對上述卷內扣押物品清單、處分書、鑑定書及被告之供述後,本院依檢察官之聲請,分別就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宣告沒收銷燬,就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鄭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霜潔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備 註 1 海洛因1包(淨重:1.44公克,驗餘淨重:1.39公克,空包裝重0.24公克) 1.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3712號卷第139頁) 2.鑑驗用罄部分,已滅失,不宣告沒收銷燬。 3.毒品與包裝袋難以析離。 2 殘渣袋1只 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