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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單禁沒字第 211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211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念佳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2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8、11、12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念佳前因涉嫌施用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2246號、114年度毒偵續字第23號、114年度毒偵續字第24號、114年度毒偵續字第26號簽結在案,惟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12所示之物,各檢出如附表所示之毒品成分,均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此觀諸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自明。復按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依托咪酯、正丙帕酯、異丙帕酯各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自應沒收銷燬之。

三、另按查獲之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第三級、第四級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均沒入銷燬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經查獲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由查獲機關予以沒入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中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之1規定分別定有明文。是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固仍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宣告沒收銷燬之,惟第三級、第四級毒品,除係查獲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或轉讓第三級、第四級毒品之犯罪行為外,已改由查獲機關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及其施行細則第11條之1既規定第三級、第四級毒品改由查獲機關沒入銷燬之,即屬刑法第38條之特別規定而應優先適用之。

四、經查:

㈠、本案查扣如附表編號1至8、11、12所示之物,經檢驗結果確分別含有第二級毒品、第一級毒品成分,有如附表編號1至8、11、12所示之鑑定報告各1份附卷可稽,堪認如附表編號1至8、11、12所示之物,各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管制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無訛。

㈡、再被告因本案涉嫌施用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2246號、114年度毒偵續字第23號、114年度毒偵續字第24號、114年度毒偵續字第26號簽結,有檢察官簽名陳核之簽呈及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按。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就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8、11、12所示之物,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即屬有據,應予准許。另包裹或附著前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之菸殼、包裝袋、吸食器、針筒等物,仍會摻殘若干毒品無法分離,自應一體視為毒品部分,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於鑑驗耗損之毒品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宣告。

㈢、又扣案如附表編號9、10所示之物固均檢出第三級毒品氟硝西泮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中114年1月17日出具之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附卷可參(見桃檢114毒偵1389號卷第35頁及背面),惟其純質淨重未達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所定法定標準以上(即須達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且依卷內事證亦查無被告涉有何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或轉讓第三級毒品之犯行,被告雖持有前揭第三級毒品,因純質淨重未達5公克,仍未涉及刑責,是扣案如附表編號9、10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應由查獲機關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中段規定逕予沒入銷燬。聲請人就上開第三級毒品向本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尚有未洽,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淑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宗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數量 備註 鑑定報告 1 含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正丙帕酯成分之菸彈 1顆 (毛重5.63公克) 經鑑驗結果含依托咪酯、正丙帕酯成分。 台灣尖端先進生計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4年5月21日出具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見桃檢114毒偵第2246號卷第109頁) 2 含第二級毒品異丙帕酯成分之菸彈 1顆 (毛重4.40公克) 經鑑驗結果含異丙帕酯成分。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中113年12月27日出具之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桃檢114毒偵1250號卷第31至33頁) 3 含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異丙帕酯成分之菸彈 1顆 (毛重4.88公克) 經鑑驗結果含依托咪酯、異丙帕酯成分。 同上 4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之吸食器 1組 經鑑驗結果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同上 5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之吸食器 1組 經鑑驗結果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中113年12月16日出具之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桃檢114毒偵1250號卷第31頁) 6 含第二級毒品異丙帕酯成分之菸彈 4顆 取樣0.0281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0.0899公克,經鑑驗結果含異丙帕酯成分。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中113年12月5日出具之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北檢113毒偵3444號卷第109頁) 7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2包 淨重合計5.71公克,驗餘淨重5.63公克,純質淨重0.97公克,經鑑驗結果含海洛因成分。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4年1月16日調科壹字第11423900430號鑑定書(見北檢114毒偵198號卷第159頁) 8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共計4包 ①其中2包,純質淨重13.1019公克 ②其中1包,純質淨重0.4346公克 ③其中1包,純質淨重0.1956公克 經鑑驗結果均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中114年1月17日出具之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第0000000Q號毒品鑑定書(見桃檢114毒偵1389號卷第35至37頁背面) 9 第三級毒品氟硝西泮 9顆 驗餘淨重1.8081公克,經鑑驗結果含氟硝西泮成分。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中114年1月17日出具之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桃檢114毒偵1389號卷第35頁及背面) 10 第三級毒品氟硝西泮 粉末1包 驗餘淨重0.2624公克,經鑑驗結果含氟硝西泮成分。 同上 11 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殘渣之針筒 4支 經鑑驗結果含海洛因成分。 同上 12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之吸食器 4組 經鑑驗結果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同上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裁判日期:2026-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