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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單禁沒字第 215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215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呂馨平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2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煙彈壹個(含與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之外包裝壹個,驗前毛重6.71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呂馨平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170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查扣之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煙彈1個,經送檢驗,檢出依托咪酯成分,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各定有明文。

三、扣案之依托咪酯煙彈1個(驗前毛重6.71公克)經送請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檢驗,檢出依托咪酯成分,此有該公司報告編號A8676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在卷可稽,而依托咪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是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予以宣告沒收銷燬。又用以盛裝上開毒品之外裝袋1個,因無法與所盛裝毒品相析離分別秤重,且無析離之必要與實益,應與該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用罄部分,已不存在,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從而,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布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瀅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裁判日期:2026-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