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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單禁沒字第 229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229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許家睿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毒偵字第1548號、第1549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2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詳如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正丙帕酯係於民國114年5月16日經行政院公告列為第二級毒品,故於沒收時應適用裁判時之規定,以第二級毒品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

㈠、被告許家睿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以114年度毒偵字第1548、1549號案件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因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之民國114年11月12日死亡,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5年度撤緩字第43號簽結在案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戶役政個人資料查詢結果及簽呈在卷可按,合先敘明。

㈡、前開案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驗,分別檢出第二級毒品異丙帕酯、正丙帕酯、依托咪酯成分,有如附表所示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存卷可參,足見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無疑,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之;又用以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以現行之技術,因與其內殘留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且無完全析離之實益及必要,自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至鑑驗耗損之毒品因已滅失,自無從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侯景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佳玲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重量 備註 1 電子菸菸彈 1個 - ①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異丙帕酯及正丙帕酯成分。 ②鑑定報告: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4年4月8日A8448號毒品證物檢驗報告(見毒偵字第1548卷第117頁)。 2 電子菸菸彈 1個 - ①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及正丙帕酯成分。 ②鑑定報告: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4年4月18日A8705號毒品證物檢驗報告(見毒偵字第1589卷第133頁)。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裁判日期:2026-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