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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單禁沒字第 341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341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振忠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偵字第5869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2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二、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振忠(已歿)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58693號提起公訴,嗣因被告於民國114年4月10日死亡,經本院以114年訴字第84號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在案,而該案件所查扣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物,經送驗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之;至如附表編號二、三所示之物,均係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及第40條第3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又按供犯罪所用 、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之物、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

以112年度偵字第58693號提起公訴。嗣因被告於114年4月10日死亡,經本院以114年訴字第84號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在案,有該起訴書、判決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憑,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屬實。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桃園地檢署贓物庫收件)、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1月1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第C0000000-Q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稽,足認上揭扣案物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訛,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因其上所沾黏之毒品量微而無從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與所盛裝之毒品視為整體,而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而不復存在,自無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㈢扣案如附表編號二、三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且均係供其

施用毒品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承在卷,並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桃園地檢署贓物庫收件)在卷可佐,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㈣綜上,聲請人就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物,聲請宣告單獨

沒收銷燬;就扣案如附表編號二、三所示之物,聲請宣告單獨沒收,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莊劍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渝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備 註 一 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 3包 保管字號:113年度安字第243號 【鑑驗報告】 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1月1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鑑驗結果】 檢體編號:C0000000-0。 檢體外觀: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 毛 重:34.2069公克。 淨 重:33.5747公克。 取 樣 量: 0.0537公克。 驗 餘 量:33.5210公克。 結果判定: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Methamphetamine)。 檢體編號:C0000000-0。 檢體外觀:白色或透明晶體2包。 毛 重:4.3650公克。 淨 重:3.8053公克。 取 樣 量:0.0307公克。 驗 餘 量:3.7746公克。 結果判定: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Methamphetamine)。 二 玻璃球 2顆 保管字號:112年度保字第8609號 三 夾鏈袋 2批 保管字號:112年度保字第8609號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裁判日期:2026-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