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36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永峻(原名吳俊吉)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15年度聲沒字第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永峻前因涉嫌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緝字第63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送驗結果如附表「鑑驗結果」欄所示,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上揭主張,有附表所示鑑驗報告及證據在卷可佐,故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李信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宗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1 日附表編號 扣案物 鑑驗結果 鑑定報告 1 二級毒品安非他命2包 ⑴檢體外觀:白色或透明晶體2包 ⑵毛重:1.7015公克(含2個塑膠袋及2張標籤重) ⑶淨重:1.2101公克 ⑷取樣量:0.0050公克 ⑸驗餘量:1.2051公克 ⑹結果判定: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12月21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對照表(毒品編號:112DH-3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