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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單禁沒字第 364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364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蕭有淮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115年度聲沒字第3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毛重約15.676公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吸食器1組;含有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之菸彈1顆,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蕭有淮前因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238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該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含有甲基安非他命之吸食器1組;含有依托咪酯之菸彈1顆分別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依托咪酯成分,屬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前涉嫌施用毒品案件,因觀察勒戒後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238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節,有法院前案紀錄表、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查。而上開為警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含有甲基安非他命之吸食器1組;含有依托咪酯之菸彈1顆分別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依托咪酯成分,有檢驗報告1紙在卷可稽,堪認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誤,是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上開違禁物,於法要無不合,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另上開毒品包裝袋,其上殘留微量毒品;扣案之吸食器1組,經送鑑驗結果,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均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是亦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一併宣告沒收銷燬。是本院審核認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鄭朝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淑瑜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裁判日期:2026-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