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367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明禧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第207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5年度聲沒字第2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明禧因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207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全圖譜掃描(F
ULL SCAN)法檢驗,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公司113年5月13日報告編號A2927號藥物檢驗報告(原樣編號:D113偵-0197)附卷可參,堪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而屬違禁物無訛。再以,被告前開施用毒品案件,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207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自民國113年8月26日起至115年1月25日止,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有上開緩起訴書處分書、法院前案記錄表在卷可查。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將如附表所示扣案物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有據,應予准許。另包裹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以目前採行之鑑驗方式,其上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故應視為毒品之一部分,一併與殘留之各該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是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謝長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鍾巧俞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名稱 數量 備註 鑑定書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2包 共2包取1檢驗(標籤編號2) 1.驗前實秤毛重2.26公克 2.淨重:1.971公克 3.使用量:0.002公克 4.剩餘量:1.969公克 5.驗餘總毛重:2.54公克 6.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見毒偵字第2077號第8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