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單禁沒字第371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謝禎恩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5年度聲沒字第3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銷燬;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禎恩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以115年度毒偵字第118號簽結在案,而該案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菸彈1顆(毛重4.9公克),經送檢驗呈依托咪酯陽性反應(聲請書誤載扣案電子菸加熱菸桿1支亦經送檢驗呈依托咪酯陽性反應,應予更正),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等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又該案所查扣之電子菸加熱菸桿1支,為被告供施用第二級毒品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桃園地檢署於民國115
年3月31日以115年度毒偵字第118號簽呈報結,有上開簽呈在卷可稽(毒偵卷第86至87頁)。又被告於上開案件中遭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其中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檢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有如附表編號1所示檢驗報告在卷可稽,堪認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確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亦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係供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所用之物,業據其於警詢時自承在卷(毒偵卷第10頁),核屬被告供施用第二級毒品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㈡至於包裝如附表編號1所示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
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連同查獲之前開毒品沒收銷燬;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鑑析用罄,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㈢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銷燬、沒收上開違禁物,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 毒品成分 檢驗報告 1 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煙彈1顆 一、分析編號DAE1916,委驗單位毒品編號:114FF-502,電子菸菸彈1個取1個進行檢驗,取樣證物驗前實秤毛重4.9公克,取微量分析,因黏稠性太高,無法秤其淨重,故無法進行純質淨重分析。 二、檢出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Etomidate)成分。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5年1月9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B3786)(115年度毒偵字第118號卷第65、67、71頁)。 2 電子菸加熱菸桿1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