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381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呂彥崇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3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呂彥崇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413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113年度毒偵字第2774號、第3285號、第5607號亦經簽併前揭緩起訴案件併同進行戒癮治療程序,而該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又被告持有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犯行,業經同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2831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期滿未經撤銷。而上開案件所查扣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413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於民國115年2月14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在表可稽,並經本院核閱全卷無訛。而扣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分別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附表鑑定報告欄所示之鑑定書在卷可證,堪認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分別係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無訛,而用以盛裝前開毒品之包裝袋,因與其上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無法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與其上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視為一體,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予以宣告一併沒收銷燬。是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於法核屬有據,應予准許。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楊雯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詠潔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 數量 鑑定結果 鑑定報告 1 白色晶體 23包 總毛重:253.02公克 總淨重:246.11公克 驗餘總淨重:246.03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11月22日刑理字第1126054878號鑑定書(見112年度毒偵字第4137號卷第185頁) 2 粉末檢品 20包 總毛重:61.27公克 總淨重:47.3公克 驗餘總淨重:47.03公克 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8月25日調科壹字第11223917290號鑑定書(見112年度毒偵字第4137號卷第199頁) 3 米白色粉末檢品 4包 總毛重:4.2公克 總淨重:2.96公克 驗餘總淨重:2.96公克 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3年7月23日調科壹字第11323915910號鑑定書(見113年度毒偵字第2774號卷第277頁) 4 粉末檢品 1包 毛重:0.88公克 淨重:0.67公克 驗餘淨重:0.66公克 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3年4月10日調科壹字第11323905540號鑑定書(見113年度毒偵字第1122號卷第4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