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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單禁沒字第 388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388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俊翔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5年度聲沒字第398號、115年度毒偵緝字第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含有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之煙彈肆顆(含外殼,驗前總毛重共計貳拾肆點捌貳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俊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5年度毒偵緝字第94號、第9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煙彈4顆,經鑑驗後含有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所查獲之依托咪酯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且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自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5年4月1日因無繼續施用傾向出所,並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5年度毒偵緝字第94號、第9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桃園地檢署檢察官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及釋放通知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憑,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宗屬實。次查,扣案煙彈4顆(驗前總毛重共計24.82公克),經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全圖譜掃描(Full Scan)鑑驗,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4年7月10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暨鑑定人結文各1份(見毒偵字3553卷第77至78頁)可佐,足認上開扣案物確為含有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之違禁物無訛,且為被告施用毒品所餘(見毒偵字3553卷第62頁),是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物聲請裁定沒收銷燬,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黃筱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鎰祥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裁判日期:2026-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