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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單禁沒字第 390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390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柯相宇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5年度聲沒字第3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柯相宇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5107號、第5426號、115年度毒偵字第3號、第4號、第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物,經送驗鑑定後,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咸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5107號、第5426號、115年度毒偵字第3號、第4號、第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又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物,經送驗鑑定後,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附卷可佐,足見前開扣案物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誤。是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物,於法即無不合。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而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視同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用罄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高世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渝君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殘渣袋 1個 經甲醇沖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2 吸食器 1組 3 甲基安非他命 2包 鑑定結果: 2包取1檢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總淨重0.197公克)。 4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鑑定結果: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0.282公克)。 5 吸食器 2組 共2組,取1檢驗,經甲醇沖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裁判日期:2026-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