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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單禁沒字第 393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393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郭淑惠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海洛因香菸貳枝(驗前毛重共壹點肆肆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郭淑惠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033號、126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上開案件所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香菸2枝(毛重共1.44公克),經鑑定結果,檢出成分海洛因,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再者,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稱之第一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依同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自應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㈠被告所涉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

13年度毒偵字第1033號、126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上開案件所查扣之海洛因香菸2枝(毛重共1.44公克),經送

驗確檢出海洛因成分,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1份附卷可憑(見113年度毒偵字第1267號第133頁),是上開扣案物品為違禁物,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違禁物,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是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羅杰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楊尚儒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裁判日期:2026-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