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311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孫麗貞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微型槍砲(義大利砲)一支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孫麗貞所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5504號案件起訴,業經本院以114年度訴字第352號判決無罪,由臺灣高等法院駁回上訴確定,而該案扣案之微型槍砲(義大利砲)1支(聲請意旨誤載為「非制式手槍(義大利砲)」,應予更正),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槍砲,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所列之槍砲、彈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5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5504號提起公訴後,業經本院以114年度訴字第352號判決無罪,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14年度上訴字第5638號駁回上訴確定,此有上開起訴書、判決書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該案中扣得之微型槍砲(義大利砲)1支,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結果,認義大利砲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係微型槍砲,以引爆火藥為發射動力,可供發射彈丸使用,認具殺傷力,此有該局113年12月31日刑理字第1136149355號鑑定書附卷可參(見偵卷第23至24頁)。堪認扣案之微型槍砲(義大利砲)1支,確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所列之管制物品,而屬違禁物無訛。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案之微型槍砲(義大利砲)1支部分,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盧郁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家甫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