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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單禁沒字第 316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316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余慧忠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第140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5年度聲沒字第2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余慧忠因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40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後,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5月10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附卷可參,堪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而屬違禁物無訛。再以,被告前開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40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自民國113年8月26日起至115年2月25日止,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有上開緩起訴書處分書、法院前案記錄表在卷可查。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將如附表所示扣案物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有據,應予准許。另包裹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以目前採行之鑑驗方式,其上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故應視為毒品之一部分,一併與殘留之各該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謝長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鍾巧俞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附表: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備註 1 甲基安非他命 3包 1.取1包檢驗,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2.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5月10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A2460R)(見毒偵字卷第99頁)。 3.重量數據: 取樣證物驗前毛重:0.93公克 淨重:0.802公克 使用量:0.004公克,鑑定用罄 剩餘量:0.798公克 驗前總毛重:2.28公克 驗前總淨重:1.966公克 驗餘總毛重:2.276公克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裁判日期:2026-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