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326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徐振崇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戒毒偵字第155、156、157、158、159、160、161、162號),經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115年度聲沒字第3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物沒收銷燬,如附表編號9所示之物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徐振崇涉嫌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戒毒偵字第155、156、157、158、159、160、161、16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前開案件所查扣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物,經送鑑驗,分別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第一、二級毒品,爰依法聲請沒收並銷燬;而扣案如附表編號8、9所示之物,則為被告所有供其施用毒品所用之物,併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而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亦分別明定。又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復有明定。
三、經查:㈠被告徐振崇涉嫌施用毒品案件,業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4
年度戒毒偵字第155、156、157、158、159、160、161、16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乙節,有法院前案紀錄表、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查。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物,經送檢驗結果,分別含有如
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卷證資料及鑑定報告在卷可稽,堪認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扣案物品,分別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而該等扣案物之包裝袋共5只及如附表編號5至7所示之物,因與殘留其上之第一、二級毒品均無法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與其上之第一、二級毒品視為一體,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予以宣告一併沒收銷燬。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㈢扣案如附表編號9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且係供其施用毒品
犯行所用,有如附表編號9所示之卷證資料及鑑定報告附卷可考,是該扣案物確為被告所有,且屬其供施用毒品犯行所用之物,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就扣案如附表編號9所示之物聲請沒收,於法有據,亦應准許。
㈣至扣案如附表編號8所示之物,被告於警詢中否認該物為其所
有,而該物係於被告同行友人王志龍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後座之腳踏墊上所查獲,並非屬顯由被告管領之處所,且該物經送鑑驗,亦未檢出法定毒品成分,有如附表編號8所示之證據資料及鑑定分析報告可佐,則依卷內事證,尚不足以認定該物為被告所有,且係供其施用毒品犯行所用,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1、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何信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鈺翔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附表:編號 偵查案號 扣案物 卷證資料及鑑定報告 1 114年度戒毒偵字第156號(原偵查案號:112年度毒偵字第4260號、113年度毒偵緝字第448號) 海洛因1包(含包裝袋1只) ㈠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112年8月9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112毒偵4260卷第39至43頁) 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毒品編號:DD-0000000)(112毒偵4260卷第49頁) ㈢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8月11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12毒偵4260卷第149頁): ⑴檢體外觀:米白色粉末1包(DD-0000000) ⑵驗前毛重:0.3939公克 ⑶鑑驗取用:0.0050公克 ⑷驗餘毛重:0.3889公克 ⑸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2 114年度戒毒偵字第157號(原偵查案號:112年度毒偵字第3791號、113年度毒偵緝字第449號) 香菸1支 ㈠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112年7月13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112毒偵3791卷第49至53頁) 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毒品編號:D112偵-0731)(112毒偵3791卷第57頁) ㈢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8月2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13毒偵緝449卷第19頁): ⑴檢體外觀:使用過之香菸1支(D112偵-0731) ⑵驗前淨重:0.3866公克 ⑶鑑驗取用:0.1214公克 ⑷驗餘淨重:0.2652公克 ⑸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3 114年度戒毒偵字第159號(原偵查案號:112年度毒偵字第568號、113年度毒偵緝字第451號) 海洛因1包(含包裝袋1只) ㈠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112年1月11日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112毒偵568卷第49至53頁) ㈡查獲過程及扣案物照片(112毒偵568卷第63至68頁) ㈢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隊)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毒品編號:DJ000-0000)(112毒偵568卷第79頁) ㈣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2月22日調科壹字第11223002660號鑑定書(112毒偵568卷第171頁): 鑑定結果:送驗塊狀檢品1包經檢驗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0.91公克(驗餘淨重0.90公克,空包裝重0.16公克)。 4 114年度戒毒偵字第162號(原偵查案號:113年度毒偵字第2861號) 海洛因3包(含包裝袋3只) ㈠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113年5月16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113毒偵2861卷第43至47頁) ㈡查獲現場及扣案物照片(113毒偵2861卷第73至74頁) ㈢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3年7月3日調科壹字第11323913530號鑑定書(113毒偵2861卷第164頁): ⑴鑑定結果:送驗白色粉末檢品1包(原編號1)經檢驗含微量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3.51公克(驗餘淨重3.41公克,空包裝重0.43公克)。 ⑵鑑定結果:送驗米白色粉末檢品2包(原編號2、3)經檢驗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合計淨重0.33公克(驗餘總淨重0.31公克,空包裝總重0.55公克)。 ㈣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113毒偵2861卷第189頁): ⑴針筒(DJ000-0000-0)共2支取1檢驗,以甲醇沖洗,檢出海洛因成分 ⑵玻璃球(DJ000-0000-0)共1個取1檢驗,以甲醇沖洗,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⑶吸管(DJ000-0000-0)共2支取1檢驗,以甲醇沖洗,檢出海洛因成分 5 針筒2支 6 玻璃球1顆 7 削尖吸管2支 8 114年度戒毒偵字第155號(原偵查案號:111年度毒偵字第5692號、113年度毒偵緝字第445號) 注射針頭1支 ㈠被告徐崇振於警詢之陳述(111毒偵5692卷第33至38頁) 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111年9月5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見毒偵5692卷第59至63頁) ㈢查獲現場照片(見毒偵5692卷第97至100頁) ㈣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見毒偵5692卷第181頁): 鑑定結果:未檢出法定毒品成分 9 114年度戒毒偵字第156號(原偵查案號:112年度毒偵字第4260號、113年度毒偵緝字第448號) 針頭1支 ㈠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112年8月9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112毒偵4260卷第39至43頁) ㈡被告徐崇振於警詢及偵查中之陳述(112毒偵4260卷第17至20、121至12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