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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單禁沒字第 337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337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曾廷澔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10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曾廷澔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7301號、第8473號、111年度毒偵字第2182號、11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64號、第265號、第266號、第267號、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5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經送驗鑑定後,分別檢出如附表一所示之毒品成分,屬違禁物;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且供其施用第一級毒品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就如附表一所示之物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3項分別定有明文。

另毒品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得諭知沒收並銷燬之者,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固不及於毒品之外包裝;惟若外包裝與沾附其上之毒品無法析離,自應將外包裝併該毒品諭知沒收並銷燬之(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476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7301號、第8473號、111年度毒偵字第2182號、11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64號、第265號、第266號、第267號、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5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又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經送驗鑑定後,分別檢出如附表一所示之毒品成分,此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鑑定書附卷可佐,足見前開扣案物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誤,是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於法即無不合。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而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視同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用罄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供施用毒品所用之物,為其所供認,是揆諸上揭規定,均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高世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渝君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附表一:

編號 扣案物品 數量 重量 鑑驗結果 鑑定書 1 白色透明結晶 1包 毛重0.60公克 一、鑑定方法:氣相層析質譜儀法。 二、鑑定結果: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 2 白色或透明結晶 1包 毛重0.2793公克 一、鑑定方法:氣相層析質譜儀法。 二、鑑定結果: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9月2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3 白色結晶 1包 毛重1.04公克 一、鑑定方法: ㈠拉曼光譜分析法 ㈡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 ㈢核磁共振分析法 二、鑑定結果: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11月12日刑鑑字第1098017018號鑑定書 4 白色透明結晶 1包 毛重0.92公克 一、鑑定方法:氣相層析質譜儀法。 二、鑑定結果: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附表二:

編號 扣案物品 數量 1 毒品吸食器 1組 2 玻璃球吸食器 3個 3 玻璃球 2個 4 毒品吸食器 1組 5 毒品吸食球 4支 6 毒品吸食器 1組 7 玻璃球吸食器 1組 8 毒品吸食器 1組 9 玻璃球 1個 10 毒品吸食器 2組 11 毒品吸食器 1組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裁判日期:2026-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