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467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邱町宏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第502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8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邱町宏因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502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含有甲基甲機卡西酮、α-吡烷基苯異己酮、異丙帕酯等成分,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為刑法第2條第2項所明定,縱檢察官聲請沒收之物,於被告行為時非屬違禁物,如於裁判時已屬違禁物,仍得沒收之(最高法院114年度台非字第215號判決參照)。又行政院於民國113年8月5日以院臺法字第1131020962號公告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增列異丙帕酯、美托咪酯、依托咪酯為第三級毒品,並自000年0月0日生效;嗣於113年11月27日以院臺法字第1131031622號公告將異丙帕酯、美托咪酯、依托咪酯改列為第二級毒品;復於115年6月27日以院臺法字第1155013102號公告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將異丙帕酯(修正名稱為丙帕酯)、美托咪酯、依托咪酯改列為第一級毒品,揆諸上開說明,本案關於沒收之規定,應逕行適用裁判時法。再按施用或持有第三、四級毒品,因其可罰性較低,故除持有第三級、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 項、第6項有處罰規定外,其餘並未設處罰之規定,僅就施用及持有第一、二級毒品科以刑罰。但鑑於第三、四級毒品均係管制藥品,特於同條例第11條之1明定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第18條第1項中段復規定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沒入銷燬之。從而,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中段應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持有第
三、四級毒品,但不構成犯罪行為者而言;倘係查獲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或轉讓或持有第三、四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既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又同條例對於查獲之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及轉讓第三、四級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如其行為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回歸刑法之適用沒收之(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7150號判決同此結論)。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5027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等情,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毒偵字第5027號緩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經檢驗後,檢出如附表編號3「
成分」欄之毒品成分等情,有附表編號3「證據出處」欄所示之證據附卷可憑,自均可認屬違禁物,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之,另鑑定時經取樣鑑驗耗用之毒品,因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是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沒收銷燬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㈢至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經檢驗結果分別含第三級毒品
甲基甲基卡西酮、α-吡烷基苯異己酮成分,然依鑑定內容,並無法認定合計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且該案件經檢察官偵查後予以不起訴處分,又檢察官亦未敘明被告持有該第三級毒品有構成何刑事犯罪,復依卷內事證亦查無被告涉有何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或轉讓第三級毒品等犯行,應認被告此部分行為僅有行政不法,則此部分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規定,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是聲請人就附表編號1、2部分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黃麟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鍾巧俞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5 日附表: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成分 證據出處 1 毒品咖啡包 5包 1.檢出含第三級毒品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2.驗前總毛重約:16.24公克 驗前總淨重約:10.387公克 驗餘總毛重約:15.89公克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0月18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A5497)(毒偵字卷第119頁)。 2 彩虹菸 1包 1.檢出含第三級毒品α-吡烷基苯異己酮成分。 2.驗前總毛重約:21.76公克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0月18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A5497)(毒偵字卷第119頁)。 3 電子菸菸彈 2個 檢出含第一級毒品異丙帕酯 成分。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0月18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A5497)(毒偵字卷第11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