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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單禁沒字第 472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472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程錦豪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5年度毒偵字第48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吸食器壹組沒收。

理 由

一、按刑法第40條第3項規定,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

二、經查:㈠被告程錦豪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於觀察、勒戒執行完

畢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122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本案為前案不起訴處分效力所及予以簽結,經本院核閱卷證無訛。

㈡扣案吸食器1組,係被告所有供施用毒品所用,此據被告供承

在卷,屬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所定得沒收之物。本案既為前案不起訴處分效力所及而有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亦屬有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涂偉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宣蓉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裁判日期:2026-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