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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單禁沒字第 480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480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謝文凱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第5131號、第5724號、第6374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5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謝文凱前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5131號、第5724號、第6374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記錄表在卷可按,合先敘明。

㈡、前開案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驗,分別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如附表所示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存卷可參,足見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無疑,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之;又用以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以現行之技術,因與其內殘留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且無完全析離之實益及必要,自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至鑑驗耗損之毒品因已滅失,自無從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侯景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佳玲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重量 備註 1 白色透明結晶 1包 驗餘總毛重0.479公克 ①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②鑑定報告: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0月7日A5288毒品證物檢驗報告(見毒偵5131卷第175頁)。 2 白色粉末 1包 驗餘總毛重0.566公克 ①鑑驗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②鑑定報告: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0月7日A5288毒品證物檢驗報告(見毒偵5131卷第175頁)。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裁判日期:2026-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