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單禁沒字第481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呂金燕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5年度聲沒字第5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呂金燕前因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5年度戒毒偵字第6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附卷可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迭經本院以114年度毒聲字第184號裁
定送觀察、勒戒,及以114年度毒聲字第469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因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而於115年3月13日釋放後,業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5年度戒毒偵字第6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揭不起訴處分書、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戒治所115年3月12日桃女戒輔字第11530000130號函暨所附報請停止戒治報告表、本署檢察官戒治處分執行指揮書及釋放通知在卷可參(見114年度戒執一字第24號卷第53至56頁、第59頁)。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以氣相層析質譜儀及全圖譜掃描後
,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此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4年2月5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A7433號)在卷可稽(見桃園地檢署114年度毒偵字第188號卷第167頁),為第一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上開海洛因,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又盛裝附表所示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而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依前開規定一併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鑑驗所耗損之毒品部分,既經鑑定機關取樣而鑑析用罄,足認該部分之毒品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林欣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冠瑜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附表:
扣案物外觀 數量 成分 備註 白色粉末 1包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取樣證物驗前實秤毛重0.31公克,淨重0.047公克,使用量0.001公克,鑑定用罄,剩餘量0.046公克,剩餘總毛重約0.309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