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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單禁沒字第 402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402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信佳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案件(115年度聲沒字第1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電子菸菸彈壹顆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信佳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聲請人以113年度偵字第54416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該案所查扣含第二級毒品異丙帕酯成分(現為第一級毒品,詳下述)之電子菸菸彈1顆,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次按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為刑法第2條第2項所明定,縱檢察官聲請沒收之物,於被告行為時非屬違禁物,如於裁判時已屬違禁物,仍得沒收之。又毒品之分級及品項,由法務部會同行政院衛生福利部組成審議委員會,每3個月定期檢討,報由行政院公告調整、增減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3項定有明文,則行政院於民國113年8月5日以院臺法字第1131020962號公告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增列異丙帕酯、美托咪酯、依托咪酯為第三級毒品,並自000年0月0日生效;嗣於113年11月27日以院臺法字第1131031622號公告將異丙帕酯、美托咪酯、依托咪酯改列為第二級毒品;復於115年6月27日以院臺法字第1155013102號公告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將異丙帕酯(修正名稱為丙帕酯)、美托咪酯、依托咪酯改列為第一級毒品,揆諸上開說明,本案關於沒收之規定,應逕行適用裁判時法(即異丙帕酯為第一級毒品)。

四、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以113年度偵字第5441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業經本院核閱全卷無訛。扣案之電子菸菸彈1顆(毒品編號:D113偵-0786;毛重6.24公克,因黏稠性太高,無法秤其淨重),經檢驗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異丙帕酯成分,此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1月28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1份在卷可稽(見偵字卷第101頁),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本件聲請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又盛裝上開第一級毒品異丙帕酯之菸彈殼,因其上殘留之毒品而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為第一級毒品,一併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曾家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鄧弘易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裁判日期:2026-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