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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單禁沒字第 415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415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日偉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4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物品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日偉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下稱槍砲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4246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物品,經送鑑定之結果,認均具有殺傷力,屬槍砲條例所管制之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開案件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與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扣案如附表所示物品,經送鑑定之結果,認均具有殺傷力,有附表「說明」欄所示鑑定書可佐,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案如附表所示物品,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林季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政燁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附表編號 扣案物品 數量 說明 1 手槍 (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1支 ⑴經送驗結果,認係非制式手槍,組裝已貫通之金屬槍管、金屬轉輪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 ⑵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11月25日刑理字第1146113006號鑑定書(偵字卷第109-111頁正反面)。 2 手槍 (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1支 ⑴經送驗結果,認係非制式手槍,組裝已貫通之金屬槍管、金屬轉輪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 ⑵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11月25日刑理字第1146113006號鑑定書(偵字卷第109-111頁正反面)。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裁判日期:2026-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