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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單禁沒字第 438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單禁沒字第438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不詳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15年度聲沒字第3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辦不詳之人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因查無犯罪嫌疑人,業經簽結在案。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送驗結果如附表「鑑驗結果」欄所示,屬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所列之槍砲、彈藥(所指槍砲、彈藥,包括其主要組成零件),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5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上揭主張,有附表所示鑑驗報告及證據在卷可佐;而該案業經檢察官以查無犯罪嫌疑人而簽結等情,亦有該案卷宗可稽,故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李信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雨菡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附表編號 扣案物 鑑驗結果 鑑定報告 1 子彈拾顆 ⑴檢體資料:子彈10顆。 ⑵鑑定結果: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約8.9mm金屬彈頭而成,採樣3顆試射,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裁判日期:2026-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