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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單禁沒字第 548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548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何志宏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2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何志宏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200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期滿在案,該案扣得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送鑑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請依法宣告裁定沒收銷燬;另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供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所用之物,請依法宣告裁定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200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此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而前揭案件所查扣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送鑑驗結果,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附表所示之檢驗報告在卷可稽,是上開物品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沒收銷燬上開違禁物,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聲請意旨另以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係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被告所有,而聲請宣告沒收等語,惟查檢察官已於115年3月3日另為廢棄處分,有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扣押(沒收)物品處分命令(見聲沒字卷第7頁)在卷可參,則上開扣案物既已廢棄,已無宣告沒收之必要,故檢察官此部分之聲請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陳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芃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附表:

編號 品名 數量 鑑驗結果 備註 1 白色透明結晶 驗餘總毛重0.719公克 1包 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 2 大麻研磨器 1個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裁判日期:2026-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