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555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賴彥綸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115年度聲沒字第234號、114年度毒偵字第35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1.211公克,淨重0.955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賴彥綸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5年2月26日以114年度毒偵字第3563號不起訴處分書為不起訴處分,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1.211公克,聲請書誤載為:
1.21公克),屬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賴彥綸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檢察官於115年2月26日以114年度毒偵字第356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節,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毒偵字第3563號不起訴處分書可佐。
㈡、為警查扣白色晶體1包(毛重1.211公克,淨重0.955公克,取樣0.02公克),經送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化學鑑定書可稽(114年度偵字第22445號卷第83頁、第84頁),堪認該扣案物品確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
㈢、又本案包裝袋1只,因與殘留其上之第二級毒品無法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予宣告一併沒收銷燬。
㈣、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林信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育琦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