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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單禁沒字第 567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567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仁傑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5年度聲沒字第5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仁傑因涉嫌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5年度毒偵緝字第152、163、164、16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上開案件所查扣如附表編號1、5、6所示之物,經送檢驗,結果分別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依托咪酯成分,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毒品,均屬違禁物;另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物,經甲醇沖洗,結果分別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爰就附表所示之物,均依法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又供犯罪所用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亦有規定。

三、經查:㈠被告陳仁傑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3年

度毒聲字第72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5年5月6日釋放出所後由桃園地檢署執行另案,並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5年度毒偵緝字第152、163、1

64、16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

㈡上開案件所查扣如附表編號1、5、6所示之物,經送鑑驗結果

,分別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依托咪酯成分,有附表編號1、5、6所示之資料在卷可稽,足認確屬違禁物無訛。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容器及包裝袋,因其上所沾黏之毒品量微而無從析離,應認屬毒品之一部分,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於鑑驗所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即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㈢另扣案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物,經送檢驗鑑結果,分別檢出

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附表所示之資料在卷可稽,衡諸一般情形,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與之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必要與實益,應視整體為毒品而均屬違禁物,是聲請人聲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上開違禁物,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曹蕙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沛倫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 鑑定結果 相關資料 備註 1 白色透明結晶1包(含包裝袋1個) ⑴毛重:0.44公克 ⑵淨重:0.145公克 ⑶使用量:0.004公克 ⑷剩餘量:0.141公克 ⑸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⑴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毒偵字第4295號第21至25頁) ⑵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隊)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毒品編號:GD000-000-0、GD000-000-0】(毒偵字第4295號第69頁) ⑶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A4628】(毒偵字第4295號第203頁) 115年度毒偵緝字第165號 2 針筒2支 ⑴以甲醇沖洗 ⑵鑑定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3 針筒1支 ⑴以甲醇沖洗 ⑵鑑定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⑴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毒偵字第2448號第49至53、213頁) ⑵桃園市政府警察中壢分局(隊)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毒品編號:DE000-0000(0)、(2)】(毒偵字第2448號第47頁) ⑶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A9250】(毒偵字第2448號第201頁) 115年度毒偵緝字第163號 4 吸食器(含玻璃球)1組 ⑴以甲醇沖洗 ⑵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5 透明液體2瓶 ⑴毛重:33.31公克 ⑵取微量分析 ⑶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 ⑴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毒偵字第3808號卷第85至89、247頁) ⑵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委託辦理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毒品編號:DK-0000000】(毒偵字第3808號卷第97頁) ⑶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B0915】(毒偵字第3808號卷第235頁) 115年度毒偵緝字第152號 6 電子菸菸彈1顆 ⑴毛重:6.12公克 ⑵取微量分析 ⑶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裁判日期:2026-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