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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單禁沒字第 569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569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志瑋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4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含與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貳個,驗餘淨重共壹點參壹捌貳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志瑋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208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期滿在案,而該案所查扣之白色或透明晶體2包經送檢驗,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各定有明文。

三、扣案白色或透明晶體2包(因鑑驗取用0.005公克,驗餘淨重共1.3182公克)經送請臺北榮民總醫院檢驗,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該院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等在卷可稽,而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是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予以宣告沒收銷燬。又用以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2個,因無法與所盛裝毒品相析離分別秤重,且無析離必要與實益,應與該等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用罄部分已不存在,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從而,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布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瀅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裁判日期:2026-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