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單禁沒字第575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高慈華
生前最後住所地:桃園市○○區○○街00 巷0號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5年度聲沒字第6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高慈華之同事謝清樺因聯繫被告未果,故於民國114年6月3日下午4時28分許,會同警消人員至被告位於桃園市○○區○○街00巷0號住處,警消人員因而發現被告死亡。嗣經警通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前往相驗後,當場於住處房間內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核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㈠被告於114年6月3日下午4時28分許,在其位於桃園市○○區○○
街00巷0號住處,遭發現已死亡,經相驗認定死因係疑似濫用甲基安非他命,致中毒性休克死亡,無他殺嫌疑,檢察官遂予以簽結等情,業經本院核閱桃園地檢署114年度相字第847號全案卷宗無訛。
㈡上開案件扣案如附表所示白色透明結晶1包,經送驗後檢出含
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亦屬違禁物無訛,有如附表所示檢驗報告附卷可考。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上開甲基安非他命,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包裝上開毒品之容器,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連同查獲之前開毒品沒收銷燬。至於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鑑析用罄,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附表:
扣案物 數量 備註 白色透明結晶 1包 【檢驗報告】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4年7月4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B0400) 【檢驗結果】 一、分析編號:DAD4830。 二、檢出Methamphetamine成分。 三、取樣證物驗前實秤毛重:0.41公克。 淨重:0.193公克。 使用量:0.002公克,鑑定用罄。 剩餘量:0.191公克。 驗餘總毛重約:0.408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