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51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蔡博皓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113年度速偵字第2456號)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12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偽造車牌貳面(車牌號碼000-0000號)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博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速偵字第2456號案件為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扣案偽造之車號000-0000號車牌2面,屬專科沒收之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規定。
三、經查㈠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
度速偵字第2456號案件為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乙情,有前述案件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上職議字第7828號處分書、被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證。
㈡扣案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牌2面經送請鑑定,鑑定結果顯
示其模具刻製、鋁料及烤漆塗裝材料等生產製程均不符合該公司所生產號牌,而為偽造車牌乙情,既有彩鴻實業有限公司113年9月9日彩車監字第1130909003號函(見113年度緩字第1603號卷第9頁)在卷可稽,則依前揭說明,該2面偽造車牌自屬供被告犯前述刑事案件所用之物,應依前述規定宣告沒收。是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該等偽造車牌,合於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呂峻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亭之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