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525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家強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毒偵字第379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依托咪酯菸油壹罐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二、經查:㈠被告王家強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於觀察、勒戒執行完
畢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972號等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本案為前案不起訴處分效力所及,故檢察官予以簽結等情,經本院核閱卷證無訛。
㈡扣案被告所有依托咪酯菸油1罐為第二級毒品,檢察官聲請宣
告沒收銷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盛裝前開毒品之容器,因難將所附著毒品完全析離,應與所盛裝之毒品併同沒收銷燬。至於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涂偉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宣蓉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