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532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奕翔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第5593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5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依托咪酯、丙帕酯及其異構物、美托咪酯均於民國115年6月25日經行政院公告列為第一級毒品,於同年月00日生效,故於沒收時應適用裁判時之規定,以第一級毒品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
㈠、被告黃奕翔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559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署之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查,合先敘明。
㈡、前開案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驗,分別檢出第一級毒品依托咪酯、美托咪酯、異丙帕酯成分,有如附表所示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存卷可考,足見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違禁物無疑,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之;又用以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以現行之技術,因與其內殘留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且無完全析離之實益及必要,自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至鑑驗耗損之毒品因已滅失,自無從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侯景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佳玲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重量 備註 1 電子菸彈 1個 - ①鑑驗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依托咪酯、美托咪酯、異丙帕酯成分。 ②鑑定報告: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1月14日A6073毒品證物檢驗報告(見毒偵5593卷第235頁)。 2 液體 1瓶 驗前毛重37.59公克 ①鑑驗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異丙帕酯成分。 ②鑑定報告: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1月14日A6073毒品證物檢驗報告(見毒偵5593卷第23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