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65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嘉榮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第146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13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壹包(驗餘淨重壹點零伍)及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零點捌玖貳捌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嘉榮(已歿)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46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1包(驗餘淨重1.05公克)及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0.8928公克),經鑑驗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又按法院為無罪、不受理或免訴判決,或檢察官依法為不起訴或犯人不明時,案內違禁物既未經裁判沒收,檢察官自得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及最高法院78年台非字第72號判決要旨參照)。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嗣因被告於民國113年
2月15日死亡,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46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節,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可考(見本院卷第9至11頁),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宗查明無訛。
㈡又上開案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1包及甲基安非他命2包,
經鑑驗分別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13年北市鑑毒字第038號鑑定書、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等各1份在卷可稽(見偵卷第89、91頁),足認上開扣案物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均核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是聲請人所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因分別沾附有盛裝之毒品而難以完全析離,復無析離之必要與實益,應當整體視為毒品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耗盡之四氫大麻酚及甲基安非他命既均已滅失,自無庸再宣告沒收銷燬,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吳士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趙芳媞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