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668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仲祥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5年度聲沒字第6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檢察官115年度聲沒字第617號聲請書所載。
二、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刑法第2條第2項、第11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毒品之分級及品項,由法務部會同行政院衛生福利部組成審議委員會,每3個月定期檢討,報由行政院公告調整、增減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3項定有明文,則行政院於民國113年8月5日以院臺法字第1131020962號公告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增列異丙帕酯、美托咪酯、依托咪酯為第三級毒品,並自000年0月0日生效;嗣於113年11月27日以院臺法字第1131031622號公告將異丙帕酯、美托咪酯、依托咪酯改列為第二級毒品;復於115年6月27日以院臺法字第1155013102號公告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將異丙帕酯(修正名稱為丙帕酯,下稱丙帕酯)、美托咪酯、依托咪酯改列為第一級毒品,揆諸上開說明,本案關於沒收之規定,應逕行適用裁判時法(即依托咪酯、丙帕酯為第一級毒品)。
三、次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被告陳仲祥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4年度毒聲字第60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5年4月8日釋放出所,復經桃園地檢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597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本院卷第9頁至第10頁、第49頁、第67頁),是上揭等情足堪認定。而本案所查扣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物,經檢驗結果確分別含有甲基安非他命、依托咪酯、異丙帕酯成分,有如附表所示之鑑定報告在卷足憑,是上開扣案物應均屬違禁物,除鑑驗時滅失部分不再諭知沒收銷燬外,其餘部分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均宣告沒收銷燬之。至盛裝上開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毒品之包裝袋、容器,其內仍殘留微量毒品而難以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與毒品視為一體,併予沒收銷燬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佳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涂頴君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鑑驗結果 鑑驗報告 1 殘渣袋 4包 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113年12月16日出具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A6721號,毒偵卷第161頁)。 2 電子菸菸彈 1顆 含有依托咪酯、異丙帕酯成分。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5年度聲沒字第617號聲請書。